国家关于供热标准的有关规定:
1、2002年,国家制定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即《GB/T18883—2002》。规定冬季采暖标准为16~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
2、《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卧室、起居室设计温度取16~18℃。”
3、国家制定的“2002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中的室内环境质量标准项,规定冬季采暖地区室内温度为16~21℃。
4、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